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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公告
四川建之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昆明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受理申请人朱军因确认劳动关系诉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由于本院在处理该案过程中已采用多种方式都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之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昆劳人仲字〔2023〕161号仲裁裁决书。本案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自视为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昆明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二〇二三年三月六日